1、測量儀器。
所有噪聲測量儀器均應符合相應標準,使用前要校準。測量噪聲級時,使用準確和普通聲級計,如需測量噪聲頻譜,需要聲級計上佩帶濾波器;測星等效聲級時,使用積分聲級計;測
量脈沖噪聲則使用脈沖聲級計;測量聲強或分析噪聲信號時使用聲強計、實時分析儀等。
2、測量條件。
測量中要考慮背景噪聲的影響。當所測噪聲高出背景噪聲不足10dB時,應按規定修正測量結果;當所測噪聲高出背景不足3dB時,測星結果不能作為任何依據,只能作為參考。當環境天氣風速大于四級時,應停止室外測量。測星時要避免高溫、高濕、強磁場、地面墻面反射等因素的影響。
3、讀取法。
穩態噪聲用慢檔讀取指示值或等效聲級。周期性變化噪聲用快檔讀取較大值并讀取隨時間變化的噪聲值,也可以測星等效聲級。脈沖噪聲讀取其峰值和脈沖保持值或測量等效聲級。無規則變化噪聲應測量若干時間段內的等效聲級及每個時間段內的較大值。
4、測量位置(腰指測量傳聲器所在位置)。
戶外測量,當要求減小周圍的反射影響時,則應盡可能在離任何反射物(除地面)至少3.5m外測量,離地面的高度大于1.2m以上,有可能時置于高層建筑上,以擴大可監測的地域范圍。但每次測星其位置、高度保持不變。使用監測車輛測量,傳聲器固定在車頂上。建筑物附近的戶外測量,這些測量點應在暴露于所需則試的噪聲環境中的建筑物外進行。若無其他規定, 測量位置離外墻1 ~ 2m處, 或全打開的窗戶前面0.5m(包括高樓層)。建筑物內的測量,這些測量應在所需測試的噪聲影響的環境中建筑物內進行。測星位置墻面或其他反射面至少1m ,離地面1.2~1.5m,離窗1.5m處。